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青岛市高新区鹅莓甄选化妆品商贸店进口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概述:2023年1月12日,城阳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鹅莓甄选化妆品商贸店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有标注名称为古驰花之舞女士沉香水(迷你)(非卖品)、古驰花悦馥意女用香水(迷你)(非卖品)、欧莱雅新多重防护隔离霜外御内护(非卖品),货架上摆放有原产地美国、标注名称为海蓝之谜修护精萃水和海蓝之谜修护精萃乳两种化妆品,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2023年2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销售的化妆品从广州市颜美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22种进口化妆品,货值共849964元。当事人建立了进、销、存台账,但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除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外,未保存其他相关凭证。
查办结果: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进口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货值金额849964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根据《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5“中限”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