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夏津县潘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案情概述:2022年12月15日夏津县市场局执法人员接到夏津县公安局案件移交的潘某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玻尿酸、瘦脸针等药品案。市场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潘某所销售的针剂为韩国玻尿酸和瘦脸针等美容针剂,均为化学性药品,潘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将所购进的韩国美容针剂全部销售完毕,违法销售货值金额47000元,获利9000元。
查办结果:涉案人潘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由于违法行为发生在《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施行)前,因此本案所适法律依据为《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第二次修正)。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进行3倍罚款,罚款141000元,没收其违法所得9000元,共计罚没款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