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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新规: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认证规则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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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近期对《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认证规则》及其配套文件进行了修订,涉及产品类别:024023。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认证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1. 增加认证依据标准IEC 62619:2017《含碱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锂离子电池和锂离子蓄电池组 工业用锂电池和蓄电池组的安全要求》。
2. 修改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增加复审环节。
二、 执行修订后规则要求
本次规则修订不涉及证书换证。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按照修订后的实施规则申请产品认证
 
 
以下是认证实施规则摘要:
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安全与性能认证规则 
Safety and 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ithium-ion battery of energy storage system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单体、模块及电池簇/电池组系统的安全和性能认证。工业用锂电池及电池组系统认证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2.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监督
f.复审
3.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a.电池单体、电池模块、电池簇/电池组系统应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申请。
b.制造商、生产厂或生产场地不同的产品作为不同的单元申请。
c.关键材料/元器件/零部件不同、形状不同、标称电压、容量不同的电池单体作为不同的单元申请。
d.电池单体不同、连接方式不同的电池模块作为不同的单元申请。
e.电池模块不同、连接方式不同、电池管理系统不同的电池簇作为不同的单元申请。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产品描述(CQC13-464225.01-2018《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产品描述》)
d. 电池单体/模块的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适用时)
e. 同一单元内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如有)
3.2.2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 其他需要的文件
4.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 送样原则
CQC 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以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一种“具有代表性的产品”作为主检型号样品进行检验。“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应该是该系列产品中具有对安全和性能影响最不利的元件、结构和外壳组合的型号产品,主检型号样品应能覆盖系列产品的性能、安全、保护和环境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择申请单元内的其它型号产品做补充试验。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样品到指定检测机构,并对样品负责。
4.1.2 样品数量及资料处置
送样数量见附件 1。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规定处置。
4.2 产品检验
4.2.1 依据标准
GB/T 36276-2018 《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IEC 62619:2017《含碱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锂离子电池和锂离子蓄电池组工业用锂电池和蓄电池组的安
全要求》
4.2.2 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及判定要求
按照 4.2.1 对应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及判定要求进行检测。申请人可从 4.2.1 标准中选择适用的标准。
注 1:当电池单体/电池模块已依据 GB/T 36276-2018 获得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在电池模块/电池簇认证时可减免相应的试验项目。
注 2:当电池单体完成标准 GB/T 36276-2018 中 5.2.2 规定的循环次数一半且检验合格,并且其他试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后,可出具电池单体中期试验报告。
4.2.3 检验时限
检验时限见附件 1。
注: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内,样品检验时限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
4.2.4 试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评价合格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试验报告。
4.3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要求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清单见 CQC13-464225.01-2018《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 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 CQC/F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 2《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安全性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进行检查。
5.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中一致;
4)若涉及多系列产品,则每系列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现场见证试验项目见附件 1《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安全性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
5.1.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但需重点核查工厂检查中申请人生产产品与试验样品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的一致性。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详见表 1。如果同类产品已经获得 CQC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可视情况减少 1 个人日,但最低不得少于 1 人日。
 
5.3 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评定,评定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30 个工作日内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6.3 认证终止
生产规模 100 人以下 100 人及以上 人·日数 2/1 3 /2
CQC13-464225-2018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工厂检查不通过或整改不通过时,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企业需要产品认证,应重新提交申请。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必要时)。
7.1 监督检查
7.1.1 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12 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监督检查的时机。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获证产品在国家抽查或地方政府抽查中出现质量问题时。
7.1.2 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 1。
7.2 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 根据 CQC/F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和进货检验、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CQC 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及前次工厂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相同。
按照附件 2《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安全性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
7.3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 监督抽样
必要时,CQC 在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地)抽取 1 组样品送检。检测项目和要求见附件 2。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如果监督时无法抽到样
品,可以用年度内申请认证的同类产品的试验报告进行验证。如果抽样检验不合格,CQC 重新制定抽样方案,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监督检验不合格。
7.5 监督结果评价
 
CQC13-464225-2018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抽样结论进行综合评价,合格评定后,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
不通过,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 8.4 规定处理相关认证证书。
8.认证证书
依据 GB/T 36276-2018 实施认证的电池单体认证证书可分为两个阶段发放。
第一阶段:GB/T 36276-2018 中 5.2.2 规定的中期测试检验合格,并出具中期试验报告,在工厂检查通过后,CQC 向认证委托人颁发第一阶段认证证书,认证委托人获得认证证书后需向 CQC 提交第二阶段的变更申请。
第二阶段:GB/T 36276-2018 中 5.2.2 规定的全部循环次数检验合格后,CQC 向认证委托人换发第二阶段的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8.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为 5 年,其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注:依据 GB/T 36276-2018 实施认证的电池单体第一阶段证书有效期限为 1 年。
8.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8.1.2.1 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安全和/或性能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发生变更时,或 CQC 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提出变更申请。
8.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试验和/或工厂检查,则试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试验和工厂检查按 CQC 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8.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8.2.1 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并说明扩展要求。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试验和/或工厂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8.2.2 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第 4 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行差异试验。
8.3 证书到期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提交到期换证的变更申请,原则上不进行型式试验,认可有效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年度监督正常,时间在 12 个月之内),如果无有效的监督检查结果,则需要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执行,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 1。证书到期后的 3 个月内应完成到期换证工作,否则按新申请处理。
8.4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 CQC 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QC 提出恢复申请,CQC 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 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