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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点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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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能源管理

1、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2、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根据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任务及要求,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目标,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对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4、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5、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明确能源管理部门,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够满足节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等。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上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将变动情况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6、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能源计量审查等监督检查。

7、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8、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工作,并每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逐级报送审查结果,将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本年度节能监察重点对象。

9、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指导和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

10、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11、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地方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培训等。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节能技术研发与应用交流合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积极运用先进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时涉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应当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持续提升能效水平,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鼓励各行业协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行业内能效对标活动,组织本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效对标活动进行跟踪指导和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第

13、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