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单位怎样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应按照要求进行配置。
一、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
能源计量范围:
a) 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 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
c)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二、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1、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2、应满足用 能 单 位实现能 源分级分 项 考 核 的 要 求。
3、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
三、能 源计量器具 的 配 备 要 求
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RP=NS/NL×100%
式 中:
Rp-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S—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NL-一 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2、用 能 单位 应 加装 能 源计量器 具
3、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 主 要 次 级 用 能 单 位。
主 要 次 级 用 能 单 位 应 按 要求要 求加 装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4、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
5、主要用能设备应按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6、对从事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性质的用能单位(如火电厂、输变电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的要求。
7、对从事能源生产的用能单位(如采煤、采油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单位产品能源自耗率的要求。
8、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要求。
9、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参照上一条要求,电能表可比上一条要求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10、主要用能设备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参照上一条要求,电能表可比上一条要求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11、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其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
12、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照明、振动 、噪 声 、粉 尘 、腐 蚀 、电 磁 干 扰 等 )要求 。